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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_BOB博鱼·(Boyu)中国官方网站-BoyuSPORT

2024-10-04 1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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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一部社会发展史也就是人类的社会治理不断文明化的历史,反映在政务活动中,也就是政务走向公开的方向所留下的轨迹。

一部社会发展史也就是人类的社会治理不断文明化的历史,反映在政务活动中,也就是政务走向公开的方向所留下的轨迹。政务公开是社会治理体系开放性的基本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需求相比,我国政务公开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特别是在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中,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也为政务公开提供了很大的动力。

深化政务公开是推进文明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民主化、公开化和开放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政务公开的历程对于社会治理民主化的追求是有着启发意义的。回顾我国政务公开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村务公开。

随后,逐步扩大到镇务公开、厂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等领域,创造了大量的点题公开、全程公开等鲜活的经验,为了总结、推广并规范这些好的做法,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文件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率先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2004年到2005年进入建章立制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到2006年4月底,中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务公开的法规文件达31部,而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的法规文件达90部之多。伴随着《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国基本确立了政务公开制度。

当然,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需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另一方面需要整个社会观念和行为的转变,其中行政改革实践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完善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创新行政方式,探索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以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服务事项,产生了良好效果。

实践的发展生动地证明,通过深化政务公开,将公开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使公开与服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已经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举措。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结合起来,不仅将公开视为服务的重要内容,而且将公开作为服务的有效方式,这是对新形势、新期待的回应,是对现有政务公开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一旦将公开和服务的理念引入政务活动,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便成为一个永续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能有效地推进社会的文明治理,而文明治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一方面,文明治理意味着将官纳入治理范围,自我管理良好、行为规范,防止公权成为公害。

另一方面,文明治理意味着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有方,政府需保证社会事务公正、有效、有序地运行。《意见》规定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等深化政务公开的任务,《意见》要求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这些无疑与文明治理的目标诉求是同一方向的。党的十七大后,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在客观上反映了全球化、后工业化对社会管理(治理)提出的新要求。尽管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项更加巨大的综合性社会和政治工程,但是,以政务公开为切入点去寻求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道路,则是最为可行的方案。

所以,在今天,我们需要把政务公开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联系起来考虑,通过政务公开而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添砖加瓦,促进社会治理文明化。公众参与是深化政务公开的不竭动力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公共政策的形成是一个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过程。

只有努力创造和维持一种相互信赖的氛围,才能保证参与者形成的意见网络(issuenetwork)具有稳定的流量和真实的意见表达。尽管群体代言人是理性地协商、交换、妥协的主角,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离不开公众的敏锐嗅觉、主动参与和大声呼吁,只有这样才可能更好地发挥公众的认同和提示作用,因为呼吁有助于一个充满活力和积极向上的政治程序的形成,而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沉默却具有破坏性作用。

当前,政府治理因为互联网的普及而受到了权力多中心化和自主治理的渗透,就如格里斯托克(GerryStoker,1999)所言: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是政府治理的责任所在,是行政机构的社会承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延时和冷漠而转化为行政机构的权力。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政务公开不断深入、政务服务不断强化的大规模、可持续、建设性力量。

只有在公民的持续关注、广泛讨论之下,认识才能不断深入、共识才能不断达成。以北京市为例,在吸取了公众广泛讨论的意见之后,市级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已经从要不要公开迈向该怎样公开的阶段,实现了公开时间、格式、说明、口径的四统一,这种共同体式的参与有效推动了行政透明度的不断改善。国际社会大量的案例研究表明,自上而下的服务正在被自下而上的服务所取代,通过汇集公民意见并告知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改进公共服务,带来了真正意义上的透明政府,这种政府对于公众来说是透明的,而公众的需求又成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从理论上看,政务公开是一种理念,是一切行政活动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去开展行政活动,就可以拆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篱笆,就可以有效地消除公众对政务活动的各种怀疑和误会,就能够有效地改善干群关系,就可以增强政府与社会间的信任。

当然,开展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既可以选择传统行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电子政务的方式。但是实践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最广泛、最常见的参政议政场所,成为公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公共领域,互联网的自发性、多元化和交互性不断增强,它不仅超越了社会哲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且成为承载现实社会已经存在的各种公共领域的平台。那些希望获取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络提交的公共服务申请、所表达的呼声或者怨言,不仅会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形成公共价值,而且也会转化为行政机构创新政务服务模式的动力来源之一。

据欧盟的一项调查,由于公民的积极参与,电子政务提供的20种一揽子服务的有效获取性已经从2001年的20%上升到2009年的66%,同时,在线综合集成服务已经从2007年的81%上升到2009年的92%。尽管存在政体差异,但是政务服务以人为本的特性预示着中外电子政务服务,不仅可以相互借鉴,而且具有共同的创新基础。当然,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数字化不平等(digitalinequality)可能会产生新的歧视,这就使得互联网普遍服务和国民信息素质改善成为政府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社会构成的多元化,由于公众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上的差别,数字鸿沟是一个短时期内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决不能够成为阻碍政务公开的因素。相反,它会促进我们探讨政务公开途径的多元化,要求我们针对不同的人群去发现不同的政务公开途径。

总之,政务公开是不变的理念,而将其付诸实施的路径是多条的,只要我们坚定地抱持政务公开的理念,服务于这一理念的任何途径都能够发现,一切服务于这一理念的方法和措施都是有益的。政务公开可以成为行政问责的有力保障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闸门一旦打开,就会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热情,而且会形成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对民主决策、权力配置和民主法治等其他配套措施和制度提出全面要求。

如果没有决心进行这些领域的改革,《意见》的效力会在颁布之后逐步丧失,逐渐走向衰竭。当然,更好地将司法力量和行政力量结合起来,尤其是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与政府利益的驱动结合起来,是《意见》效力上扬、延伸到政策执行阶段的重要保障。我们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愿意看到谣言满天飞、公众怨言多甚至对政治安定形成威胁的局面。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部门其自身也是有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驱动力的。事实上,政务公开对于改善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是有益的,特别是对于行政问责而言,政务公开可以提供一项有力的保障。在责任政府的理念下,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严格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力度。但是,行政问责除了需要政府部门自身拥有实施的决心之外,除了需要来自党以及人大和政协切实有效地履行问责职能之外,还需要在公众那里获得有力的支持。

所以说,政务公开,使公众获得政务的知情权,已经成为行政问责的有力保障。出于行政问责的目的,也需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行政问责激励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形成向公众负责的行政品质并严格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能够在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显而易见,行政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的时候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是行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所必需的。但是,在实践中,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约束的话,就会被滥用,而且,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

在法治的思维路径中,西方国家一般是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审查来矫正和预防其滥用的,但是,从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事后的矫正往往会流于大事化小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政务公开去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途径。通过政务公开约束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把行政问责机制前移的做法。也就是说,行政问责无非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追究通俗表述,对行政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进行问责,归结起来,在理论上,就是一个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审查的问题。

政务公开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所发挥的是过程控制的功能,而不是传统的事后审查的功能。特别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我们今天所处的是一个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时代,政务活动经常性地遇到以往从未有过的事件和环境,许多问题在解决起来可能缺乏先例和既有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意见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要想让公众参与到政务活动中来,就必须实现政务公开,让公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是公众参与政务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务活动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条件下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保障。

所以,通过政务公开而让公众获得知情权,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反映了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客观必然性。(国脉电子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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